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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充分发挥拍卖业务的职能作用,加强拍卖业务管理,提高拍卖经济效益,完成各项拍卖任务,海南金鼎拍卖有限公司依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为此,请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三条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拍卖程序

  
  第四条  委托人有委托拍卖物品及财产的权利,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置拍卖标的的证明,以及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有效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条  凡拍卖标的需要技术鉴定的,将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试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本拍卖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八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拍卖公告约定应载明以下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的各种情况详细说明(包括瑕疵说明),机动车需说明(新、旧状况、及车型、规格、技术数据、使用年限、外表成色等;
  
  (3)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公司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标的进行编号、定位、提供所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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