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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拍卖业务规则
 

第四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并且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接受委托人从境外带入的拍卖品时,委托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不视为境外委托。
  
  第十三条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对委托拍卖的拍品拥有全部所有权,并在该拍卖品上不存在任何他项权利,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拍卖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行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拍卖品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如需要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认可,本公司不应以低于该保留价的价格出售。
  
  第十五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拍卖品成交价的5%佣金及相关费用,未成交的拍卖品,由委托人付给本公司公告费、场地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方可在拍卖预展前撤回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已列入印刷品出版物的印制,则应支付拍卖品底价1%的款项并支付其他费用,如印刷费、公告费、保险费等等。
  
  第十七条  当竞买人已向本公司支付清拍卖品的全部款项并且不存在与本公司有任何纠纷,则本公司在拍卖品成交之日起30天之内扣除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费用,将其余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八条  如30天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款项,付款期限将顺延至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承担向国家交纳各项税款的义务。


  第五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护照或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一条  了解、审看原作品是竞买人的权力,请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的拍卖品原作品鉴定或请专家帮助鉴定,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卖品之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对自己竞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品后,应在《拍卖成交通知书》上签字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支付完全额购买款后即取得该拍卖品的所有权,应办理过户登记的,按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照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的条款,以及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条款。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所需费用以及佣金的收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买受人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涉及司法项目拍卖收费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所有拍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海南金鼎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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